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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范文

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社会公平,社会保障,政府责任,城乡二元结构,弱势群体

一、社会公平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首要价值选择

缓和社会不公平、创造并维护社会公平,是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的基本出发点,也是社会保障政策实践的基本归宿。社会公平是社会保障的目标,同时也是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根本原则。只有在公平基础上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才能更有效地促进社会公平。

当一个国家只有少数人能够享受社会保障时,公平原则只在享受者中得到了体现;只有当全体国民普遍享受到社会保障并通过社会保障制度使其生活水平与生活质量获得改善与提升时,社会保障的公平原则才真正得到全面贯彻。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全民参与、覆盖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并通过财政补贴、政府转移支付等手段,对弱势群体进行救助,既保证了全体社会成员机会平等地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又有效地调节了经济波动,并通过社会保障的收入再分配功能,缩小了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维护了社会公平。社会公平需要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来维护,而且只有建立在社会公平基础之上的社会保障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也正是由于社会保障具有维护社会公平的功能,我们才要尽力去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以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

二、我国当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存在的不公平现象

(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滞后,城乡差别较大

由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所决定,中国社会保障也呈现典型的二元结构。占人口总数30%的城镇居民享受社会保障份额的89%,占人口70%的农村居民,仅享受社会保障份额的11%,中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还无法改变这种格局。一方面,社会保障覆盖面城乡差距较大。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在建立之初就以城市为中心,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拨付给城市。目前,城市社会保障建设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社会救助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城市居民不但享有稳定的制度保障,而且其社会保障水平也高于农民。相比之下,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远远滞后,养老保险还没有全面开展,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也仅在个别地区进行试点。即使是作为政府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一项根本性的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也是刚刚起步。虽然2007年在农村全面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3451.9万农村居民被纳入了保障的范围,但是广大农村至今仍有6000万左右的贫困农民得不到任何救助,这对广大农民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另一方面,从社会保障支出的量来看,我国社会保障城乡差异更大。统计表明,1991-2005年,城市人均社会保障支出占人均GDP的比重为15%,而农村只有0.18%,城市人均享受的社会保障费用支出是农村的90倍之多。

这种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保障制度,严重扭曲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原则,这种制度安排不但没有维护社会公平,反而加剧了城乡差距,与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也十分不符。

(二)农民工群体缺乏社会保障

农民工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生的群体,其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在现行的二元经济结构下,从农村分离出来的农民工并没有被城市所接受,他们既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农民,也不是纯粹的工人,在社会保障体系中亦被边缘化。1999年9月我国颁布实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就明确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这就说明这种保障只是面向城市居民而非进城农民工。农民工不但处于市场和社会的边缘地位,而且他们也处于社会保障的边缘地位,与他们所在的城市居民相比,他们缺乏城市的社会生活,是“局外人”。目前,我国尚未建立面向农民工群体的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而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又迫切需要社会保障来维护其基本权益。

(三)单位之间、地区之间的社会保障水平差异过大

一方面,由于体制不统一,覆盖面过窄,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只覆盖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职工,全国只有1/4的劳动者能够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在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职工得到社会更多的关注,而非国有单位的职工,尤其是农村居民却仍以家庭保障为主,很少享受到社会和集体的福利。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企业中的劳动者仍然处在社会保障之外,生,老、病、死、残等种种不测没有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地区之间社会保障水平差异也很大。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社会统筹、企业负担与个人储蓄相结合的保障制度,限于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的收入水平,政府为全体社会成员所提供的相应保障还非常有限,社会化程度较低,保障功能较弱。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的巨大差异,决定了社会保障水平在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严重的非均衡态势,社会保障中的有些项目只是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城市实行,且各地所实行的办法和措施也不一样,还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执行办法。这就造成了单位之间、地区之间保险项目的转接困难,影响了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障公平的实现。

(四)管理理念不明确,造成社会保险代际不公平

代际不公平是指代与代之间的社会保障责任与受益的不公平。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名义上是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社会保障制度,实际上仍然是现收现付制的模式,仍然存在着养老责任后移的情况,在这种“现收现付制”模式下,必然的结果就是“现缺现补制”。2000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了10%,65岁以上的人口也达到了7%。按照国际标准,我国已经提前步入了老龄化社会,这将对当代和后代人的缴费和受益水平产生重要的影响。特别是当这种现收现付制的社会保险可持续性受到挑战乃至破产时,那是对未来出生的各代人最大的不公平。由于我国社会保障管理理念上不够明确,社会保障没有纳入长期预算管理,使得当期和未来社会保障责任不明确,社会保险在支付标准上没有充分体现收入、预期寿命的制约作用,容易造成当期应尽的社会保障责任没有尽全,而受益水平又高于国家经济发展“应该”提供的水平,从而进一步加剧前后代际保障责任与保障水平的不公平。

(五)统筹层次低,难以发挥地区间社会保险的互济功能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地区间财力与社保压力呈现“难者愈难、易者愈易”的情况,而现实中社会保障基本上还是中央负责制定政策,地方具体负责管理落实,统筹的层次也就比较低。目前,绝大部分保险项目仍处于市县统筹,省级统筹发展缓慢,造成地区间社会保险的互济功能难以充分发挥,社会保险资金的使用效率也大打折扣。由于中央缺乏有力的手段来判断地方政府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努力程度,因此不得不采取“挤牙膏”的形式,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来解决资金缺口。这种情况下,一些地方在中央给予一定的补助下仍然收不抵支,只好提高地方的缴费率。这种因社会保障带来的地方负担不公平,不仅导致了当前社会保障的发展差距,而且也会在发展中加大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因为,越是经济发达的地区其劳动力市场就业率就越高,人口结构相对年轻,社保负担较轻,越有利于地区经济发展;而越是贫困落后地区,劳动力市场就业率越低,社会保障负担率高,越是不利于吸引投资,必然导致经济状况不断恶化,从而不仅不利于社会保障问题的解决,反而加剧了地区间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三、坚持公平原则,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一)加快建立公共财政制度,完善转移支付机制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国家财力的不断增强,各级财政对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投入也逐年增加。“十五”时期,全国财政用于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年均增长16.3%,占总支出的比重也提高到2005年的11%。其中,中央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从1998年的20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545亿元,累计达到2826亿元。2003~2005年,中央财政在每年保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100亿元规模不变的基础上,3年共安排再就业资金239亿元。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当前经济正处于转型期,公众对社会保障的需求日益强烈,相比之下,公共财政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作用远未充分发挥出来,各级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还远不能满足实际需求,而征缴模式的落后进一步扩大了资金的缺口,个人账户空转,收不抵支的现象比较严重。按照有关方面的计算,在现行的缴费比例下,如果按完全预筹积累计算,中国的养老基金缺口大约为2~3万亿元左右,按照世界银行的测算,中国养老保险形成债务约达3万亿元。由此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很不完善,具体体现在经常性财政投入尚未建立起来,特别是由于缺乏立法约束,导致财政对于社会保障投入带有明显的随意性。为此,政府要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加强财政支出结构调整的力度,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的规模和比例,提高财政对老少边穷地区社会保障的转移支付力度,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防止由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导致改革的地区差距进一步扩大,造成新的不公平。

(二)建立弹性保障支付机制,加大社会保障再分配调节力度

社会保障是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的重要机制,对维护社会公平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市场机制追求效率,社会保障则应更加注重公平。市场机制的效率优势充分发挥,创造出更多的财富,社会保障才有物质基础;通过社会保障有效地实施再分配,使人民群众尤其是低收入群体都能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构建共同的社会利益基础,才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在每一个社会中,总会存在一部分人因各种原因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或在市场竞争中遭遇失败而暂时或永久失去收入来源,生活陷入困境。而在我国现有的分配原则中,不管是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分配原则,还是实行“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按贡献参与收入分配”的原则,这些社会通用的分配原则都是不适用于他们的。此时,政府必须承担起保障这一部分人基本生活需要的义务,对其给予必要的救济和帮助,使他们同其他公民一样也能分享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因此,我国应改变目前按人头实施保障的传统做法,建立起与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水平反向关联的弹性保障支付机制。这就要求社会保障体系逐渐向低收入人群转移,而对于自我保障能力很强的人,则应减少社会保障投入,以减少目前的倒挂现象,使社会保障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政府通过社会保障,针对不同类型的低收入者(包括无收入者)采取不同的办法增加他们的收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帮助他们走出困境,这就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成员之间因收入差距悬殊而导致的宏观层次的分配不公。

(三)完善面向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

对社会保障整体而言,具体到社会保障资源分配,政府有责任对在实施社会保障过程中形成的弱势群体进行必要的补偿。弱势群体补偿机制原则就是从弱势群体的特殊地位、视角来看问题、分析问题,以是否能够满足这一不利阶层的社会保障利益为标准来确定社会保障的分配。弱势群体补偿机制的实质不是平等分配社会保障资源,而是向着有利于弱势群体的方向去倾斜,以此来减少弱势群体或不利群体在享受社会保障权益方面的不公平,进而促进社会的公平。

1.积极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对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的忽视,是长期以来社会保障改革的一大失误。城乡居民差距的扩大化,既体现了农村对建设社会保障体系的客观要求,也反映了农村居民生活风险与社会风险的积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应当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确立为基础,积极谋求建立城乡一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快其在全国的推广工作;积极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可以借鉴新农合的相关经验,先以市县为试点,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方式,建立地方性养老保险体制,然后再逐渐向全国推广。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我们应当对现阶段农村土地保障功能持续弱化和商业保险在农村还无法发挥很大作用具有清醒的认识,政府应当担负起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责任。

2.建立面向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工流动性强,非正规就业者多,根据农民工的需求和目前的条件,不能简单地用同一种社会保障来覆盖,应当按照分类、分层保障的原则来提供社会保障,或者在基础部分统一而在补充部分体现差别性。一元化的制度安排可以作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长期发展目标,但当前仍需将多元化制度作为过渡,这既能减少改革的阻力和成本,又不会偏离一元化的目标。在现阶段,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先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与城市工伤保险制度并轨,并强制覆盖全体工业及其他非农产业劳动者。(2)尽快建立面向农民工的大病或疾病住院保障机制,并建立紧急救助制度,以帮助他们解决因遭遇天灾人祸、合法权益受损或遭遇不公平待遇时农民工家庭和个人遇到的各种困难。(3)对于养老保险,可以根据制度多元化的原则加以灵活运用。如农民工在参加城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如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经本人和用工单位同意后,可一次性领取个人已缴纳的那部分养老保险金,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或是建立类似于医疗保险卡的个人账户,农民工流动到哪里,养老保险就可以续接到哪里;或是实现城乡可以对接的养老保险制度,以保证那些在城市工作若干年后又返乡为农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为突破口,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

构建和谐社会所面临的巨大压力之一就是由于人口老龄化提前到来所带来的压力。能否顺利化解这种压力,保证经济持续快速平稳发展,直接取决于相关的老年保障制度安排与政策措施。

社会保障制度范文第2篇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应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方针实行可持续发展保障事业的战略目标。实现这个目标,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为了实现以上目标,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社会保障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老龄化速度快,生产力发展水平比较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在世界上属于低收入国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大力发展生产力是首要任务,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建立社会保障的根本目的是提高生产力,因此,合理确定保障的范围、项目和水平,在制定各项保险的筹资比例、待遇标准、社会保障水平,应瞻前顾后不宜定得过高。

根据城乡差异,地区差异制定有区别的发展计划,逐步走向完善,以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

2、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过去社会保障项目由国家和企业包揽,个人不缴纳或很少缴纳而造成国家、企业的重负。社会保障的法律关系实质是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权利与义务是紧密联系的,公民不负担一定义务,其权利就没有保证,社会保障本身也难以为继。

3、坚持效率与公平相统一的原则。由于社会保障各项目的资金来源不同,其体现效率与公平的程度也不相同。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和部分社会福利事业,其经费主要支出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全社会凡符合条件者均可无偿享用,主要体现公平原则。社会保险项目,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实现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合理负担,职工享受社会保险的水平既要能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又要与个人缴费多少挂钩,因此要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效率是公理的基础,任何损割社会效率的公理终将损害公平。

4、城乡有别的原则。现阶段我国城乡之间的生产力水平、收入水平和生活方式等诸多方面的差别很大,加上农村人口有8亿之多,因此,在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方面,城乡之间要有所区别,但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重城市轻农村,认为农村比重大、人口多,国家受不了;另一种倾向是不顾客观现实情况,主要实行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标准。实际上城乡社会保障理应同等重要,都需要发展,只是因上述的差别原因,只能暂时保持差别,待经济发展后逐步缩小。

5、政策分开和执行与监督分设的原则。在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与社会保障基金运营分开,具体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的原则下,行政部门主要是制定政策标准,判定中长期设施计划,不直接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和运营。基金的收支、运营和管理由社会保障事业机构承担,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措施

1、建立多种保险形式和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多种形式的保险是指除国家社会保险外,还要努力发展商业保险、民间互助,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和民间互助保险的作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存在着原则的区别,但发展社会保险并不排斥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险中的作用。发展商业保险和民间互助保险既有利于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如城镇个体劳动者和农民等,又有利于弥补社会保险待遇低,补充或满足不同层次劳动者的需要。实行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是针对单一层次社会保障结构而言的,它包括国家基本社会保险制度、企业补充社会保险制度和个人储蓄社会保险制度。国家基本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建立的适用于各类企业的职工,全国基本统一的一体化的社会保险制度。企业补充社会保险是由企业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投保企业补充社会保险,待职工退休时一次性或按月支付给退休人员。个人储蓄性社会保险是根据职工个人收入情况自行决定投保个人储蓄性社会保险。

2、改一元筹资。多元筹资,我国要改变过去长期个人不交纳任何保险费的做法,在最近几年改革中开始实行个人缴费制。起步时个人交费比例不能过高,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包括奖金、津贴)的2—3%。实行个人交费制度,个人交纳的失业保险费可占工资收入的0.5—1%;医疗保险基金改革起步时个人按工资收入的1—2%交纳,以后逐步提高。用人单位要为本单位的职工,按工资总额交纳16%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随着劳动者个人交纳养老保险费比例的不断提高相应降低交费比例,以减轻企业的负担。还要为职工交纳工资总额1—2%的失业保险费,交纳10%左右的医疗保险费;国家亦要负担一部分社会保险费。筹资方式还可采取社会保险税的办法。新晨

3、扩大社会保障的范围。要从目前仅限于国有企业职工、部分集体企业职工逐步扩大到城镇全体职工,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帮工,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也应参加政府统一组织的社会保险。

4、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管理。国家社会保障涉及范围广泛是一项巨大的社会工程。社会保障社会化包括:一是社会保障范围社会化;二是社会保障基金来源社会化;三是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四是社会职位管理社会化。

5、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需要实行法制化。中国是实行法制的国家,社会保障法制化是指社会保障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对其一切管理活动必须纳入法制轨道。

社会保障制度范文第3篇

一、保障范围覆盖不全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发生变化,社会保险资金开始转向社会统筹,在体制上围绕着“一个中心,两个确保,三条保障线”具体运行,但当前的三条保障线还不能全部覆盖城镇贫困范围。我国现有城镇贫困人口3100万以上,1999年享受社会保障的总人数不足300万,2000年不足400万。在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之外,传统的民政救济对象是“无劳动能力”的人,是为数较少的边缘群体。而在体制转轨中,“有劳动能力”却失去工作机会的人,也已经陷入贫困的境地,他们的基本生活也应得到保障。事实上,这部分人中的绝大多数既拿不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又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他们约占城市“下岗”、“失业”、“待岗”总人数的70%以上。

二、农村社会保障亟待发展

有的人提出,同二元经济结构相适应;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也呈明显的二元化特征:在城市,建立了面向企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农村,则实行家庭保障与集体救助相结合而以前者为主的保障制度,作为现代社会保障体系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未在农村建立。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咖拿大为39%,日本为37%,澳大利亚为35%,我国只有10%左右,而这10%的投入也是绝大部分给了城镇职工。

三、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低下

我国城镇失业保险覆盖率极其低下,仅覆盖正式职工,并不包括农村就业人员和城镇非职工人员。目前,国家用于失业保险金的经费占GDP的比重还很低。国家用于下岗失业保险的经费包括两部分:一是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属于临时性财政支出,其中包括企业支付的一部分费用;二是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二者合计占GDP的比重,1996年为0.16%,1999年提高到0.51%,二者合计占职工工资总额的比重1996年为1.21%,1999年为4.20%。新晨

社会保障制度范文第4篇

一、社会保障制度综述

(一)西欧国家的社会保障概况从当前世界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状况来看,已经形成了澳美模式、瑞典模式、德日模式三大体系,这三大体系的社会保障模式都是以生产力的高水平和高度市场化为基础。在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也就是社会福利制度,其主要功能是从经济发展和稳定的角度,对社会公民的生活提供一种安全性的保障,以缓和社会矛盾。它是西方政府积极推行凯恩斯主义、干预社会经济生活而奉行的国策。从发展历程看,西方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是其产业结构、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变化、发展的产物,受本国的社会背景和文化差异制约,内容基本相同,一般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抚恤三大领域,但在保障制度的起点、理论依据、保障范围、具体项目设立和资金筹集与管理上却各有自己的特征。总体上说,西方各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自由保险型,又称“自由式”。以美国为代表。基本特点:一是项目多但覆盖面和保障水平不及“公民供给型”高。如在美国投保者每日领取的养老金只相当于原工资的50%。二是私人保险业起主导作用,国家则处于次要地位,保险基金由雇主和雇员共同交纳,国家主要负责社会救济和公共补贴。该类型的理论基础是凯恩斯主义的“有效需求不足理论”,即政府调节重点应放在干预经济生活、摆脱失业和刺激有效需求方面。

二是强制保险型,又称“保守式”。多数欧陆国家和日本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可归入此类型,典型代表是德国。这种类型的主要特点,一是法定的强制性,公民必须参加法定的社会保险,定期交纳社会保险费从而享有申请保险待遇的权利;二是除失业保险外,其它保险均由独立的保险机构经营,实行自治管理,政府只起指导作用,保险基金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三是国家起主导作用。其理论基础在二战前是“国家干预主义”,认为政府应该制定社会保险政策缓和劳资矛盾,促进经济发展;二战后则是新自由主义理论,主张在新自由主义的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经济人道主义,让劳资双方结成伙伴关系。

三是公民供给型,又称“国家福利型”或“社会民主式”。此种类型最早起源于英国,后来传到北欧,以及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瑞典是这种类型的最突出代表。主要特点:一是社会保障内容庞大,覆盖面广,保障水平高。如瑞典的社会保障覆盖了在瑞典居住的所有人;二是基金的主要来源是各行业的雇主,雇员则基本不交纳;这种类型的理论基础是福利学派思想,主张对资本主义进行改良,建立合理分配、收入均等的福利国家。政府通过课征高累进税,向全体居民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一切社会保障。

上述三种类型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坚持公平、保证效率方面各具特色。二十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经济“滞胀”,失业率居高不下与通货膨胀的长期困扰,以及日益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问题,西方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均面临不同程度的危机,都在作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西方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对我国有很多启示,主要有:一是要认清社会保障制度的性质和作用,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是再分配领域的问题,更重要的是经济生产领域的问题;二是社会保障项目的设立要从国情和国力出发,一个国家社会保障水平达到什么程度和选择何种模式,最终取决于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发展状况;三是实行社会保障应循序渐进,有重点、多层次;四是制定必要的法规,依法实施保障。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情况我国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在二十世纪50年代初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其特点是:以城镇职工为主、以单位提供保障为主,实行广就业低工资辅之以一定程度的社会保障的模式。自二十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其主要特征是:基本保障,广泛覆盖,多个层次,逐步统一。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国家强制建立的基本保障主要满足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社会保险逐步覆盖全体公民;在基本保障之外,国家积极推动其他保障形式的发展,力争形成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通过改革与发展,逐步实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一直到二十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更多地侧重于制度的改革与探索,各类社会保障制度都极不完善,且范围只局限在国有企业职工和部分城镇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保障覆盖面狭隘,保障功能十分有限。在养老保险方面,我国于1984年开始进行改革,1991开始在部分农村地区进行试点,于1997年全面推开;医疗保险方面,于1988年开始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制度和国有企业劳保医疗制度进行改革,于1998年开始在全国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自1986年开始逐步建立起来;生育保险制度自1988年开始在一些地区进行企业生育保险制度改革,1994年制定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方面,于1993年开始对城市社会救济制度进行改革,偿试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二十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为加强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规划和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督,我国对社会保障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社会保障制度和体系建设从此步入了快速发展时期,并在制度的改革与创新上取得了重大的进展。但在实际运作上还存在不少问题,尚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一是社会保障覆盖面还不够宽。从城市现有的保障范围看,大量的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和进城农民工仍未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城市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还远远不够宽。而在小城镇和广大的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大部分地区还是空白。二是社会保障基金筹措困难。目前,我国的保障基金正处于由“国家全部包揽”向“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转变时期,由于思想观念、企业效益等多种原因,逃缴拖欠保费的现象严重。再加上地方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不够,对中央财政依赖性较大,一些补充社保基金的渠道尚未落实等原因,造成目前的社会保障基金筹措困难。三是多头管理、体制分散。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缺乏统一的设计和协调,缺乏整体性、规范性。社会保障的领导、管理、经办、服务、监督分散,形成了多头分散管理的格局。管理体制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四是社会保障立法还不够完善。为适应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需要,近年来,我国加强了有关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立法工作,国务院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社会保障的决定。但是,还有一些社会保障领域的立法,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方面的立法尚欠缺,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我省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情况我省社会保险制度的沿革和变化与全国大体一致,但走在全国的前列,到200X年全省已建立了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弱有所助,以及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改革、发展、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形成了一系列带有浙江特点的做法。一是养老保险制度获得重大突破。全省企业职工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和社会化发放率均达到100%;在参保范围和对象上对非公企业参保作了有益探索,出台了低门槛准入,“低水平享受”的办法;在基金征缴方式上,开始由税务部门征收;在统筹上,坚持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建立多元、稳定的基金筹措机制;积极探索农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思路和对策。二是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于1995年率先出台了《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的覆盖率、征缴率和人均月征缴额等几项主要指标均居全国前列。三是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建立。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管理工作不断加强,管理体系建设步伐加快,覆盖范围开始向城镇全体劳动者拓展,并在农村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四是工伤和生育保险事业稳步推进。

二、*区社会保障发展现状

*于1994年8月建区。二十世纪90年代中期,特别是1998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一系列推进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大决策。我区依照农村与城市项目有别、组织方式各异、近期发展方向不同的目标模式,适时出台政策,开始了全面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社会保障体系的新阶段。

(一)社会保障制度概况按照中央和省、市的统一部署,我区从实际出发,一步一个台阶,逐步建立了以养老保险为龙头,连接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五位一体的社会保险体系,同时,建立起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社会互助等各项制度,并有了重大发展。——养老保险制度。至今年6月底,全区已参加养老保险企业2045家,其中非公有制企业1827家;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事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63594人,其中非公有制企业职工44484人(个体10768人)。养老基金结余42470.99万元,支付能力达72.67个月,其中企业养老基金结余38727.28万元,支付能力达77.42个月。——医疗保险制度。至200X年底实现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的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平稳过渡。至今年6月底,全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机关企事业单位565家,参保人数达23868人。——工伤保险制度。至今年6月底,全区共有511家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参保人数26815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452.62万元。——失业保险制度。至今年6月底,失业保险参保2501家,参保人数39915人,失业保险基金结余2870.01万元。——生育保险制度。至今年6月底,全区有202个单位,6909人参加生育保险,累计结余生育保险基金4万元。——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于1997年建立了覆盖城乡范围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低保金标准城区居民人均210元/月、其它居民人均180元/月。目前,全区城乡低保对象2690户(农村2531户、城镇159户)、4301人(农村3991人、城镇310人)。——失土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于200X年开始启动失土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工作。至6月底,全区共有8个村的5189名村民参加失土农民养老保障,其中392人已领取养老保障金,结余基金3602万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200X年起即着手筹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目前全区已有35.1万人参保,参保率达到93.9%。200X年共收缴基金2015.195万元,剩余355万元。基金运行总体平衡,略有节余。——城镇“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目前,全区农村五保对象524人,集中供养440人,户院挂钩43人,集中供养率92.1%;城镇“三无”人员23人,集中供养21人,户院挂钩2人,集中供养率100%。——其它帮扶、救助工作。建立了区慈善总会和慈善基金,开展正常性的慈善救助活动、残疾人康复和救扶工作;重视解决“三残”学生、部分享受低保和困难家庭学生的义务教育,以及高中、大学的助学问题。目前,正着手开展城乡居民分层分类救助制度。

(二)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区社会保障制度运转基本良好,保障水平也逐年提高,但在具体运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1、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较弱。由于缺乏政策和国家财政支持,加上农民收入较低,参加社会保障观念落后,意识淡薄等问题,我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相对薄弱,目前除在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社会救助等方面有所探索外,在最核心的社会化养老保险方面做得还远远不够,基础还十分薄弱。

2、社会保障的压力越来越大。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人们对社会保障的期望值不断提高,没有社会保障的群体要求享有社会保障,已经有社会保障的要求提高待遇;二是企业退休人员强烈要求提高养老待遇,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持平的呼声很大,由此引发一系列问题;三是人口老龄化对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提出了更高要求。

3、保障资金支付存在较大潜在风险。一是实现企业养老保险全覆盖后,保面任务较为艰巨,部分企业存在拒缴、欠缴现象;二是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不够完善,控制医疗费用增长的难度加大;三是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府资金到位率比较低,造成基金支付存在较大潜在风险。

三、*区社会保障改革的方向与重点

近年来,我区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经济基础已具一定规模。200X年,全区实现生产总值155.1亿元,人均生产总值达4475美元,财政总收入12.68亿元,其中地方财政收入7.09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7516元,城市化水平达50%以上。当前,我区正处在工业化、城市化快速推进时期,区政府积极实施城乡一体化战略,提出力争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走在全省前列的目标。在此背景下,这种城乡二元的社会保障模式已经严重影响到城乡协调发展,影响到社会稳定,亟须改革。

(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思路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是改革的方向和目标。社会保障体制的建设是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基础。享受来自社会和国家提供的各种社会保障,是每一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目前,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待遇不一样、不平等,对比强烈,已经严重影响到城乡协调发展,影响到社会稳定。在统筹规划国家、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时,应对农民实行“国民待遇”,实现公平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城乡居民的平等权。因此,要扭转只有城市就业者有社会保障而农村就业者社会保障缺失,或以农村土地的保障功能来代替政府的社会保障功能的不合理现象,构筑城乡整合的社会保障体系,使社会保障网络覆盖区域全部和全体社会成员。制度安排的一元化是社会保障的内在要求,但它需要严格的前提条件,包括发达的经济、雄厚的财力、类同的需求乃至地区发展的均衡、公民社会保障权益的平等等。我区目前财力已有一定基础,但还不够充裕;城乡发展基本平衡,但还有一定的差距,把农村劳动力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障,还存在很大的困难。特别是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很薄弱,因此,试图让城乡两种不同水平的保障制度马上并轨,一下子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因此,我区在现阶段还不具备马上建立一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客观条件,近期将多元化制度安排作为过渡显然是必要的。目前,我区城乡之间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对接,特别是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在城乡之间的配置还不合理。由于考虑到乡镇、个私企业及其职工,特别是农村劳动力当前客观存在的收入水平、消费水平的差距,以及不同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应采取不同类型区别对待的做法。较为妥善的改革路径是城乡宜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城乡分头推进,创造统一的条件和基础,而重点是农村。第二步是逐步实行城乡并轨,通过完善城保、镇保、农保三种养老保险制度之间可转换、相衔接的机制,使农村与城镇的社会保障彻底接轨。

(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由以上可知,进一步发展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目前我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最重要的方面。从我区农村的实际出发,坚持城乡一体化的政策导向,必须把增强土地的保障能力与发展土地外保障结合起来,积极实现保障方式的转变,由传统的家庭养老转变为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并举,走社会化和家庭化保障相结合的道路,并以社会化养老为主,这是我区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总体思路。目前,我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已有一定的基础,但基础还比较薄弱。为此,我们一方面要不断完善已有的保障项目,以提高效益为中心任务,逐步提高福利水平;另一方面,设置一些急需的项目,去解决农村社会结构变化以后所形成的新的问题。*农村社会保障的总体项目设计如下:

1、农村社会保险及子系统。这是农村社会保障系统的主要内容。它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灾害保险。在这个系统中以养老保险为核心,医疗保险为补充,逐步发展灾害保险。因为养老问题的解决有助于农村人口的控制和人口素质的提高,在这一部分中可以采用以家庭保险为基础、社会保险为支柱、自我保险为补充的模式。

2、农村社会救济及子系统。主要是针对农村中因自然灾害、天灾人祸、残疾、孤老等问题的救助项目。其子项目包括:灾害救济、贫困救济、特殊救济等。农村的社会救济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因为大部分农村人均收入低,在灾害面前很难自我保障,因此国家应承担起主要责任。保障对象是灾祸殃及者或丧失劳动能力者。

3、农村社会福利及子系统。这方面现阶段的地位次于其他方面,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其结构为:农村残疾人福利、农村教育福利、农村社区服务和农村产品价格补贴。

4、农村社会扶贫及子系统。为了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将社会扶贫纳入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实行思想扶贫、科技扶贫、教育扶贫、资金扶贫等。通过综合扶贫,提高贫困人口的生活质量。

(三)当前应抓好的几项重点工作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牵涉面广,不可能一蹴而就。要立足本地实际,找准重点,突破难点。针对目前我区的社会保障现状,亟须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继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最后一道“防线”,起“兜底”作用。目前,我区已建立了覆盖城乡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在保障面和补偿额度上还和社会发展水平有较大的差距。因此,我区要把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的工作来抓,认真落实《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调整支出结构,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足额列入财政预算。要不断巩固低保预备金制度,以确保动态管理下低保对象的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同时,要建立低保标准逐年提高的工作机制,保障标准要随着地方财政的增长同步提高。

2、加快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项设施建设全面铺开,市区和小城镇建设不断拓展,大量农村土地被征用,一些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面临就业与养老保障的双重压力。建区以来,我区征用农民土地28300亩,失地农民将近6万余人。被征地农民是否得到妥善安置,能否获得长期的基本生活保障,事关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因此,我区必须高度重视这部分人员的养老保障,以出台的《*区被征地人员(套房安置)养老保障实施办法(暂行)》(路政办发〔2004〕66号)为基础,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大宣传力度,加快推进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

3、完善对进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目前,我区从事第

二、三产业的就业人员以及外来务工人员有20余万,他们从事着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城市服务业等各种工作,为我区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服务做出了积极贡献。尽管他们绝大多数没有固定工作,工作流动性较强,但他们已成为我区经济社会生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当前,我区对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开始了养老保险,但还不全面,还有许多个私从业人员没有实施。鉴于这种情况,我区有必要按照农民工的实际需求,分阶段、分层次、逐步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把这些进城工作人员,特别是那些有相对稳定工作的人纳入城镇社会保障的范围之内,采用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办法,使其享受与城镇居民同样的社会保障的保护。

4、全面推行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自200X年下半年开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我区推进速度很快,总体运作情况良好,但也存在着群众认识偏差、补偿服务不到位、基金征管困难以及工作队伍薄弱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因此,我区要继续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将此作为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重点来抓。要加大宣传力度,不断完善政策,切实加强补偿服务和基金征缴两大关键环节。同时,要大力落实重大疾病救助制度,积极探索建立突发性救助机制,建立多层次、多类型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

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和建议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既需要政府积极引导与高度重视,又需要广大群众的积极支持

(一)应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扶持。长期以来,我们在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中形成了重城市轻农村的格局,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我们在认识上有偏差。这种偏差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其一是看不到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其二是存在畏难情绪。所以,首先要更新观念,充分认识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二是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缺少政府扶持是农民缺乏投保热情的根本原因,应适当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福利性”,才能调动起农民投保的积极性。

(二)多渠道筹措农村社会保障资金。资金问题是农村社会保障的核心问题。要广拓渠道,多形式筹措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一是要通过有关政策和大力发展集体经济,来强化农村集体对保障资金的投入;二是要采取政府积极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在一定范围内推行强制性养老保险和养老储蓄;三是要建立个人帐户,不论集体补助多少或有无补助连同个人缴费全部记在个人名下,属个人所有,让农民既有安全感又有自主感,从而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积极性;四是要鼓励农民积极参加各种商业保险。新晨

(三)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增值保值机制。结合现实实际,可采取如下对策:一是建立社会保障银行。按专业银行的形式或金融基金组织的形式建立社会保障银行,一方面通过银行承办保障资金的收缴与发放。另一方面通过银行资金的信贷过程来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与增值。二是建立保障储备资金的投资机制。通过加强对部分资金的投资效益,以保证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确保保障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下降。在具体操作中,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资制,将部分养老保险基金交由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以提高积累资金增值率;对于县级保障部门,可以将养老保险基金交由省级部门负责保值增值并承担责任,省级部门不能实现保值增值的,可以将基金交由全国有关机构管理。

社会保障制度范文第5篇

1.计划生育成就巨大,但农村人口增长依然过快,数量过多。

我国每年增长人口1500万至1600万,大部分在农村。从生育理论上说,2.1%至2.3%之间的生育率,人口会达到零增长,我国目前的人口数据生育率为1.8%。但绝对增长数量显然与增长率不相符,而且据我近20年来经常在农村的随机调查看,极少见到独生子女户,大多是生育2个孩子,三个四个的也不少,生五六个以至七八个的也不稀罕。20*年,我在*农村见到4个孩子的农家妇女也才不到40岁,据她说,这种情况在当地并不少见,计划生育罚款只交很少的钱。20*年我在*农村调查的几个人口三四万规模的乡镇,独生子女户约在100户左右,其中一部分还是因疾病等多种原因,并非自愿独生子女。也就是说,独生子女大体是1%的比例,少到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的程度。我在*农村常年资助读书的女孩,她家里3个女孩,这种情况在当地也是很多的。

2.上亿的农业剩余劳动力转变为农民工,其中相当一部分夫妇共同进城,计划生育城市社区不管,农村难管,多胎超生相当普遍。每次全国人口普查都有上百万出生后为躲罚款不报户口的所谓“黑孩子”出现。

3.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是生一个女孩还可以再生第二个。生男孩则不可以再生第二个。自然造成男女比例失调。这是个十分不妥当的政策,而且更加造成只要没男孩,多生几个女孩村民也都是同情的社会氛围。实际上鼓励了没男孩户多生。

4.计划生育财务制度不够合理又往往促使多生。许多基层乡镇计划生育机构大部分工作人员工资靠计划生育罚款支付,超生罚款多,这些工作人员工资才有着落,如没有超生的,则这些工作人员工资都成了问题,这种机制造成鼓励多生的内在动力。这又是一个很不妥当的做法。这种情况如不是真正深入实际,很难了解清楚。现在基层计划生育部门对各种重要数据等是保密的,调查相当困难。

以上这些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做法是导致农村人口过快过多增长的一个重要方面。由此又带来如下后果:

1.农村人口太多,人均耕地太少,农民靠农业增加收入很难。自从盘古开天地,三皇五帝到如今,我国农民人均耕地从来没有现在这样少,也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分割的细碎。人均土地少是因为人口太多,人均土地碎是因为包产到户改革时,全国农村大部分地方没有很好的指导,而由农民自己分地,平均主义比较严重,当时的集体生产队耕地有多少块,户均就有多少块,如果引导得好,农民就会利用级差地租原理每户分一二块地,而不是全国农村平均每户耕地约8块,每块约一亩。农民会在土地面积上找均衡。户均耕地太少使农业成本增高,太少的耕地又太过细碎使农业成本更高。而根源主要是人口太多。面积小成本高自然收益微薄,往往只能维持简单再生产,劳动生产率难以提高,生产力水平难以进步。某种程度上重复了中国几千年小农经济演进的历史。

2.农民增收主要靠进城打工,但由于制度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近亿农民工常年畸形大流动,却难以离开农村落户城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化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农民占总人口的比例降低了,但总量并没减少,反而增加。同时,耕地没增加却减少了约3亿亩,占中国耕地总量的15%至20%。

耕地本是农业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但市场经济搞了多年,耕地这种生产资料并不能市场配置资源,不许买卖。土地承包法千呼万唤才出来,但仍然没能解决什么问题。耕地本是最重要的资源,却常年大面积撂荒,种“应付田”。这种状况农村税费改革以后也没根本转变,只是有所缓解,新华社记者在湖北等地农村的调查就说明了这种情况。我们已把农民工城乡大流动看成了常态,其实这是不合理城乡关系下的畸形状态。多年来的主流认识是把人均仅一亩多的耕地让近10亿农民拿在手里,说这就是他们的社会保障!由此可以免去一个“大负担”,由此可以省去财政一大块开支。按这种思路,中国大海般的小农经济就只能继续存在到一个看不见的未来。有人说:20*年“非典”期间,在城市的近亿农民工可以回到农村种地,否则在城市谁给发工资。这就是说农村要荒芜上亿亩耕地,以使召之即来,挥之即去的农民工遇有城市不要他们的时候,可以随时回农村种地。如果这些耕地在他们到城市打工期间有人种了,他们回去的边际生产率等于零。如果这些耕地在他们到城市打工期间没人种,但不是由于没有人有能力种,而是由于制度因素使他们不能种。那么除了这些耕地撂荒半撂荒期间造成耕地资源的巨大浪费外,实际上他们回去的边际生产率仍然等于零。因为制度的人为因素可以得到调整,这些耕地本不需要他们就能种好的。

因此,当城里人觉得不给农民社会保障省心省力省钱的同时,相应的社会代价就是小农经济的延续,以及由此导致的人口大量增长。全世界任何一个人口高增长的国家都必定是小农经济占相当大份额的国家。而工业化城市化程度高的国家则刚好相反。与我国的状况形成对照,现在世界上有60个国家为人口逐年减少,人口出生率低而烦恼。更多的发展中国家则在为人口过快增长而烦恼。

二.建立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是减少农村人口的最好办法

社会保障本是工业化城市化的产物,是德国人发明,而由号称德国铁血宰相的俾斯麦政府开始实施的。即使铁血宰相俾斯麦也认为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持社会稳定的最好办法,而不认为只靠铁和血的镇压是最好办法,虽然他一生镇压的事也没少干。他是两手都要硬。一百多年的世界发展史说明,他的认识和做法是对的。只是被各国不断加以完善发展。进入二十一世纪,新中国建立半个多世纪以后,我国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再也不能无休止地拖下去了。而应当:

根本转变思想认识。让农民攥着几亩耕地当社会保障,不是一个负责任的执政党和政府的思路。不给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表面是节省,实质是浪费,短期是节省,长期是浪费。结果就是农村人口持续增长甚至危及我国社会长治久安。我看“非典”以及近年在我国仍相当严重的各种重大传染性疾病,都和人口太多,密度太大相关。

建立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后,就可以真正赋予耕地财产权,进入市场自由买卖。土地才可以大范围进行调整集中,大批现代家庭农场才可以出现,大量投资才可以进入,只有土地产权的明晰,才可以使农业投资人放心经营这种以中长期收益为特点的产业。现行的政策为使农民攥着几亩耕地当社会保障,竟控制工商企业、城市居民以及外资等多渠道资金进入农业。严重缺乏资金的农业却阻挡社会资金融入。农民收入低难以投入,政府财政资金也难以较大量投入,又不鼓励社会资金投入,作茧自缚,使中国农业支离破碎,十分脆弱。包产到户这种体制要求每一个农民成为集生产者、经营者、市场营销者等所有角色为一体的“全能人”。事实上如同大多数市民只能做劳动者不能做老板一样,大多数农民只能做生产者做“庄稼把式”,却难以做经营者也难以做市场推销员。但我们要长久维持的制度设计却迫使他们做“全能农民”。一户几亩地,手工劳动为主的生产方式,与此对应的分配方式只能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但增加收入奔小康的现实目标又要求他们去“闯市场”。小农经济生产方式决定了他们的生活方式和生育方式。如只有一个女孩怎么完成“全能农民”的角色?这是一个怪圈:因为农民没有社会保障,要让他们攥着几亩地做保障,以免影响社会稳定,这就不能使土地适度集中,以正常的市场配置资源的方式进行的土地兼并被视为大敌,被视为畏途,被视为洪水猛兽。兼并者只能做经营者甚至只能做出资人,生产者劳动者只能仍由农民去做。许多人似乎认为,土地兼并必然导致农民大量失去生计甚至流离失所,因为农民没有耕地了.但没有耕地仍然可以继续务农,如同市民的大多数没有工厂,但可以在工厂做工一样.只是由于耕地形成规模经营以后,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机械化的进一步采用,会有更多农民加入农业剩余劳动力的队伍。但出路只能是工业化城市化,只能是第二产业第三产业,而不是把他们留在小农经济的位置。其实上亿农民已经自发进到城市成为产业工人的一部分,还有上亿的农民在乡镇企业工作,这两个上亿曾经是但早已不是农业剩余劳动力了。他们的大多数在户口本上仍是农业人口,因此我们僵化的头脑中还常常把他们计入农业剩余劳动力。珠江三角洲等沿海发达地区还在闹“民工荒”。需要解决的是农民工的劳动保护制度和权益保护制度以及技能培训制度,这些应当政府管而至今仍然基本没管的问题。尽快解决这些问题就会为农民提供更广阔的就业道路。而全能小农的生产方式决定了多生孩子的生育方式,结果是在强制重压的计划生育政策之下,农村人口仍增长强劲,人们总是把农民多生多育认为是传统观念作怪,但正是几千年的小农生产方式才决定着他们的观念和生育方式,而不是相反.这才是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

三.建立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现实可行性

1.改革开放20多年,国家和人民的财富总量大大增加了,已经提供了一个建立全民社会保障制度的起码基础。大多数人民不但解决了温饱,而且丰衣足食,相当一部分已经小康。一批先富起来的人也握有了几万亿元人民币的资产。我党的方针是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再带动大多数人富起来,最后达到共同富裕。全民社会保障制度就是使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基本制度之一。相信全国人民都会赞同的。现在市民的社会保障虽然还有待改进完善,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是由政府财政保证的。大型国企特别是垄断行业的职工也是基本没有问题的。如果继续把农民摈弃在社会保障制度之外,起码的社会公正公平就无法谈起,也与我党执政为民的原则相背离。

2.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先从养老保障这一部分做起,或者再加上医疗保障。劳动保障这一部分,进城农民工可随打工企业的市民职工对待,务农的从缓(农民的工伤等事故也是相当频繁的,从缓也是无奈的事)。并且农民的养老保障标准开始从低,以维持基本生存为原则,以后逐步提高。

3.首先在愿意选择独生子女的青年农民中推行养老保障,民政部门代表政府为他们办理养老保障手续,60岁以后开始领取养老金,这就变事后奖励为事前鼓励,使相当一部分青年农民自觉自愿接受独生子女,一定程度上就会真正刹住多生子女的车轮。这部分青年农民的养老金要到几十年以后才领取,财政没有现行的支付压力。这项制度的建立靠的是政府的信誉。只可惜现在部分地方政府屡屡失信于民,信誉正在逐步失落,而对一个政府好坏的最后评价是人民对其信任程度。农民对政府的信任度高,这个办法施行起来成效就大,反之亦然。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而不仅因为社会保障问题,党和政府都应珍惜自己的公信力,决不能朝令夕改。建国以后的半个多世纪,我们做的失信于民的事太多了。今后对于损害党和政府信誉的人和事要严加追究。我在基层调研中常常发现一些职能部门及其领导人行政不讲信誉,甚至有意无意欺骗百姓,使党和政府付出了很大的信誉代价,但往往不被追究,甚至视为正常。这是很可怕的事情。但至今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提高执政能力,首先要提高执政信誉。能力再强,百姓不信,则这种能力很难充分发挥作用。

上述这个以养老保障金换青年农民独生子女的办法,带来的显性和隐性的收益是十分巨大的,由于农村人口减缓增长对国家和社会财富的积累,以及对生态资源压力的减轻,足够几十年后付给青年农民的养老金,这是一个只需政府信誉而不需实际支付成本的好办法。只要农村人口的增长明显减少,全盘皆活,农民增收的难题会得到明显改善,因为农民人均收入多年低迷与多生子女紧密相关。全民九年义务教育的压力也会明显减轻。2*0年人口达到16亿的上限是十几年前一些专家的估算,从这些年人口增长的实际情况看,保守估计也要达到17亿。中国地大但可耕地不多,中国水少而且大量在雅鲁藏布江等难以利用的地方,全国三分之二城市严重缺水.如把这个办法当做一个事关全局发展战略大的举措,设计实施奏效,毫不夸张的说对中华民族是一大幸事,20多年弹指一挥间,如果我们仍无可奈何的面对大量增长的农村人口拿不出好办法,却经常去重复什么少生了几个亿的成绩,届时,面对17亿人口,任何一个执政党任何一届政府都会遇到难以解决的困难。30多年前,美国总统尼克松访华在*大学演讲说,任何一个政府面对8亿多人口都会一筹莫展。不久的未来,我国政府面对17亿人口会不会一筹莫展呢?我们总是说自己创造了奇迹,以占世界7%的耕地养活了占世界21%的人口。问题的关键是17亿人口的生活质量怎样呢?环境生态质量怎样呢?总理不久前访美演讲说,中国许多经济指标总量很大,但被13亿人平均下来都会变成很小的量,因此减少人口数量应是第一国策的提法是十分正确的。我们不能说中国已经进入了低生育率,更重要的是时时关注每年又增长了一个相当澳大利亚全国的人口。

社会保障制度范文第6篇

一、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特征和局限性

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国以来至改革开放初期数十年中形成的社会保障制度。这种保障制度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一是社会保障表现为“单位”小社会保障。所谓“单位”小社会保障,就是保障依赖自身所在或在编的“单位”。所谓单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的独立核算单元(企业、生产队或生产大队)、机关、学校、科研机构等部门。相同的或相似的单位,对所谓人员的保障范围、保障方式相同或相似,不同的单位对所属人员的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就有很大的差异。因此,“单位”小社会保障格局导致了传统的另一特征,即阶梯形保障(见下图)。

由图示可知机关、事业人员人数最少,但受保障程度最高,全民企业职工次之,集体企业职工再次之。农民人数最多,但受保程度最低。

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第三个特征是,失业保险程度很高、所谓失业保险程度很高,就是指社会承诺每一个社会公民有业可就,而且是终身的。受保障最差的农民,只要他愿意务农,他就不会得不到务农的权利。其他人员,如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等,往往是一次就业定终身,没有失业之忧。

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计划经济排斥商品经济,排斥人员流动,生产力水平低,可用于社会保障的财富稀缺,故而产生了等级保障和低失业保障的制度特征。企业职工以上身份的人员,能够从单位获得医疗、养老、丧葬、子女顶职等福利保障;而农民基本没有养老、丧葬等福利的社会保障,一般要靠子女解决,医疗保障也大打折扣,能够获得生产大队的“合作医疗”就不错了。由此可见,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着明显的局限,即没有形成社会大一统或许会保障体系,社会成员因身份、单位的不同享受极不平等的社会保障待遇。这种状况表明,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格格不入,难以充当新形势下的“安全网”或“减震器”,因而必须从根本上加以改革。

二、外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值得借鉴的基本经验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从其最初在西方国家萌芽至今已有一个半世纪的历史。在这长时期中,西方国家积累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许多经验,其中有不少值得我国借鉴。我们认为最值得借鉴的是以下三点基本经验:

1.依靠立法手段,逐步将社会保障覆盖面普及全社会成员。公认的代表社会保障制度萌芽的标志,是英国在19世纪上半叶颁布并实施的新《济贫法》。英国在工业化初期,贫民日益增多。这些贫民主要来自广大农村地区的无地、无生活来源的农民、破产的小手工业者和城市失业工人。贫民日益增多,危及工业化所需的正常秩序,为扫除工业化的障碍,19世纪30年代英国政府颁布并实行新《济贫法》,对贫民实行社会救济,安定社会秩序。英国获得19世纪中叶经济高速发展与新《济贫法》的颁布和实施有很大关系。但《济贫法》毕竟只是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因为它尚未涉及社会保障的核心——社会保险制度。19世纪80年代,西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进入飞跃发展阶段。1881年,德国政府出台了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险法规——工伤事故保险法草案。1882年,德国政府又提出了疾病社会保险法草案。法案规定,对全体从事工业性经济活动的工人,一概实行强制性疾病社会保险(农业工人不在其内)。1889年,德国国会又通过了老年人和残疾人社会保险法,并于1891年1月1日实施。1927年德国国会又通过了失业社会保险法。这样,德国率先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社会保险体系。美国在社会保障立法方面,起步较晚,但它在1935年通过的第一部社会保障法典——《社会保障法》,吸收了英、德等国家的经验,并有所发展。《社会保障法》规定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五个项目:老年社会保险、失业社会保险、盲人补助(限于贫穷的盲人)、老年补助(限于贫困的老人)、未成年人补助(限于失去亲人、出走或残疾而无人扶养的少年儿童)。20世纪中叶以后,社会保障制度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其标志是通过立法推动“福利国家”即更高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英国于1946年、1948年先后颁布了一系列重要法规:国民保险法(1946年)、国民医疗保健法(1946年)、住房法和房租管制法(1946年)、国民救济法(1948年)。这些法案施行后加上历年来的补充修改,使英国建立起一套名副其实的“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体系。继英国之后,其他西欧国家、北欧国家、北美洲和大洋洲发达国家,亚洲发达国家也都先后宣布实施以“普遍福利”为际准的社会保障法规。

2.依靠社会保障税的形式征集社会保障基金,纳入预算,专款专用。社会保障税主要是对薪金和工资课征的税。自从1889年德国创建了社会保障税以后,英国于1908年,法国于1910年。瑞典于1913年,意大利于1919年,美国于1935年先后开证了该税种。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不完全统计,征收不同形式的社会保障税的国家已有80多个。它们几乎包括所有发达国家,也包括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埃及、阿曼、巴巴多斯、多米尼加、阿根廷、巴西、哥斯达、黎加、巴拿马等国。

为什么要以社会保障税的形式征集社会保障基金呢?主要原因有三点:(1)社会保障基金的用途符合赋税用途的规范。根据赋税原理,税收是用以提供社会安全与保障这种公共“产品”的。而社会保障基金正是为了提供社会安全和保障。(2)税收的法定性可以使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可靠、相对稳定。因为法律高于政府的政策,更高于部门或单位的暂时性规定,以法律为后盾征收社会保障税,减少了讨价还价或人为的不确定因素,使征集社会保障基金的工作效能大大提高。(3)有利于专款专用,提高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效能。社会保障税作为实施社会保障制度主要的、稳定的基金来源,可以确保专款专用。社会保障制度一旦实施,就不能中断,这就需要社会保障基金源源不断,并且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3.社会保障基金的征集要与社会生产力水平相适应。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其社会保障基金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都是逐步提高的。这一点可以从社会保障税占政府总税收的比重变化推测而来。例如,美国1940年的社会保障税占总税收的比重为13.3%,1979年这一比重已升为24.1%.巴拿马1985年社会保障支出占政府总支出的比重为13.5%,1990年这一比重已升至20.26%。当然,如果社会保障基金占国民生产总值或总税收的比重过高,就会“公平”有余,效率不足,影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例如,瑞典社会保障开支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在1983年达到65%,高出其他发达国家几十个百分点,以致瑞典早已出现经济停滞或慢性增长症。

三、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现状、目标及其实现途径

1.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现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加以改革,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为主要内容的新的保障体系正在构建之中。截止1995年,在养老保险改革方面,全国国有企业已全部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5个省建立了省级调剂金制度,全国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职工已达300多万人,参加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已达6000万人以上。集体企业的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已达2024个市县。此外,近I000个市县开展了外资企业、私有企业(合个体户)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全国共有8750万职工和2032万离退休人员参加了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农村养老保险方面,到1995年全国已有1000多个县(市)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200多个县(市)已经在全县(市)范围内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5000万农民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积累保险基金近20亿元。在失业保险方面。截止1995年初,全国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总数已达9500万人,全年共救济失业职工187万人次。为了解决特困企业职工生活困难,失业保险机构为360万人发放了一次性困难补助,一些地方还使用部分失业保险金,对企业安置富余职工给予支持。

各项保险基金的征集和使用趋向社会统筹,表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已从“单位”或“小社会”保障制向“大社会”保障制过渡。但从目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总体情况看,与我国产权改革进一步深入的状况不够协调,也就是说,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度与广度还很不够。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1)社会保障覆盖面仍然过小,保障功能差。目前,各项社会保险主要是在国有企业及城镇区县以上大集体企业中实行。区县以下小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社会保险很不健全;私有企业职工、个体劳动者和广大农民基本上还没建立社会保险。并且,社会保险基金的调剂范围很小,在城镇仍以“单位”为主。这种状况不适应我国多种所有制长期并存、共同发展的经济格局,不能对全部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限制了劳动力在各种所有制生产单元之间的流动,阻碍了各种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2)政出多门,缺乏完整的立法和统一管理办法。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仍采取多头分散管理的办法:劳动部负责城镇企业职工的各项保险工作;人事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公费医疗;民政部负责农村如城乡社会救济;等等。由于缺乏国家统一的立法、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制定的社会保障办法五花八门,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和权威性难以发挥。(3)社会保障意识明显淡薄。由于多年来缺乏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知识教育,许多公民不能认识到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意义,不愿意缴纳任何保障费用,似乎与已无关。许多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对社会保障也缺乏正确的理解,没有认识到社会保障是社会的一种崇高的社会责任和政府行为。

2.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根据社会保障的一般原理和我国产权改革的总体趋向(多种所有制合理分工、共同发展),并借鉴外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基本经验,我们认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应确定以下基本目标:(1)全方位的保障功能,所谓全方位的保障功能,即根据人的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的不同保障需要设定保障对象。凡人都有生老病死,都会碰到一些影响正常生活的不测事件。因此,要将所有涉及人身这个“财产”的风险纳入保障范围。我国奉行社会主义原则,外国能做到“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全方位保障,我国也要逐步做到,并且要做得更好。(2)全社会的保障范围。所谓全社会的保障范围,是指将社会每个成员都纳入保障体系。要创造条件,逐步打破身份、地域界限,对所有公民一视同仁。(3)社会保障基金(税)专款专用,并与经济发展保持动态平衡。要以社会保障税的形式统一征收保障基金,并将其纳入财政预算,明确专门机构,专款专用。为确保社会保障基金与经济发展水平保持动态平衡,社会保障税征收要具有相当的弹性:在经济增长势头较好的年度,社会保障税率可以适当调高一点,支出少一点,而在经济增长势头较平缓的年度,社会保障税率可以调低一点,支出增加一点。通过以丰补歉,就可以做到既有充足的社会保障基金,又能保护或促进经济的发展。

社会保障制度范文第7篇

关键词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全球化收入转移

一、对社会保障制度的需求

(一)经济全国化条件下的社会需求

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是对多种社会需求的回应。这些需求有些是经济性的,有些是政治性的;有些来自于劳动者,有些来自于当权者(Rimlinger,1971;周弘,1989)。

从劳动者角度看,产业从农业向工业转型伴随着各种收入风险。首先,工业化和城市化给劳动者造成的工伤事故远多于传统农业社会,所以工业劳动者对必要的劳动保护,包括医疗和伤残津贴,产生需求。其次,劳动者的工业劳动寿命短于农业劳动寿命,因此年老的工业劳动者对养老保障产生需求。此外,在工业社会,劳动者的收入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市场。市场价格的波动导致某些产品的停产,从而导致某些生产技能的过时和某些产业工人的失业。对于失去传统土地保障的劳动者,失业和老龄都可能构成陷入赤贫的社会风险。不仅如此,由于劳动者开始背井离乡在工厂、矿区工作,传统的家庭保护、小型的社区互助不可能向他们提供有效的保护。由于工业劳动者面临的社会风险与农业劳动者有本质的不同,他们需要不同于传统农业社会的特殊保障制度。

从当权者角度看,劳动者从农村流入城市,从农业流向工业,为社会创造新的财富,同时又因为缺乏保护而可能成为社会不安定的根源。如果劳动者沦入贫困而又缺乏可靠的预期,那么他们就可能发动革命。大工业劳动者在集中的条件下从事生产劳动,很容易形成劳动者自己的政治组织和社会团体。这些组织和团体为了本阶级的利益而进行斗争,直接威胁到统治者的地位。所以,当权者需要根据社会大生产方式,建立社会保护和再分配制度,调解资产者和劳动者之间的矛盾,防止劳动者的反叛,保证基本生产方式的稳定和发展。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当权者获得的不仅是社会的稳定,而且还可以对社会进行有效的“控制、命令、管理”,建立社会“规范”和社会“权威”(Allsopp,1984)。

除社会安全外,国家还需要通过社会保障制度满足其他的社会目标。例如国家和国家之间存在着竞争,国家要在竞争中获胜就需要提高劳动者的素质。有时,国家还需要刺激或抑制人口增长。政府以社会再分配政策作为手段,鼓励或惩罚某些国民的某些行为。因此,对于社会保障的多重需求最后汇合成一个多目标的制度:国家社会保障制度被赋予包括社会稳定、人力资源发展以及劳动者保护和政治力量平衡在内的多重使命。

(二)全球化条件下的社会需求

在全球化目前的发展水平上,超出国界的社会风险主要来自于世界人口的流动,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局限,以及与新经济俱来的其他风险。

从流动人口看,人数呈增长趋势。流动人口的情况相差很大,有的在发达国家间流动,有的随资本流动从发达国家向不发达或欠发达国家和地区流动,有的在不发达国家间或地区间流动,有的从不发达穷国向工业化富国流动。这些流动人口从事的工作不同,拥有的资源不同,社会需求也各不相同。

从发达的福利国家流出的劳动者通常受到比较好的保护。他们的去向如果是另外一个福利国家,在那里享受到的社会保护与在母国相差不多。在社会保护水平相近的欧洲联盟成员国之间,还签订了有关连接社会保障制度的各种协议,就流动人口社会保障金的分担、最低保护标准、住房、健康等进行制度安排。如果福利国家公民的去向是不发达或欠发达国家和地区,仍然可以利用“国民资格”,继续享受母国的社会保障。

从不发达国家流出的既有劳动人口,也有非劳动人口。他们有的流入发达的福利国家,有的则在贫困地区流动。流入福利国家的人一部分被那里的社会保障网覆盖,另一部分脱离劳工市场成为“地下劳动者”。目前,在经济合作组织国家中,约有5—10%的居民是没有公民身份的“黑户”。当然,他们就不可能享受到任何保护。大批没有流入发达国家的流动人口是世界上最为脆弱的群体,面临的不仅是收入的风险,而且是生命的风险。他们不是在失业和老龄时感到无助,需要的也不是工伤保险、健康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而是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和生存条件。瘟疫的肆虐、自然环境的恶劣,以及一切可以创造价值的要素匮乏使他们挣扎在饥饿和贫困之中。

可以看出,人口流动给现代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带来的压力是不均衡的。这是因为世界上人们享受社会保障的程度和水平很不一样,而全球人口的流动冲破了自我保护的福利国家边界,使福利国家的财政不堪重负。结果在福利国家中造成了被迫降低福利待遇和收缩福利国家功能的局面。随着世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社会排斥现象”愈来愈严重,解决社会边缘人的问题成了全球化时代的一种突出的社会需求。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承担着人口流动的压力,而且承受着产品和服务流量增加的压力。世界市场的形成使劳动成本变成一个重要的全球竞争因素,从而产生低劳动力成本国家的产品对福利国家进行“社会倾销”的问题,导致发达的福利国家对于“国际劳工标准”和“反倾销法”的强调(Alber,2000)。

二、构成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要素

根据一般的认识,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起始于西欧的工业化国家。随着工业化在全世界的发展,世界上许多后发的工业社会根据各自的条件,不同程度地学习、效仿或采纳西欧的社会保障制度。所以,要了解这种现代的社会保障制度能否全球化,还需要考察构成这种制度的一些最基本的要素,进而探讨这些要素是否也存在于全球范围内,它们可能产生怎样的影响等实际问题。

(一)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要素

概括地说,西欧的社会保障制度虽然因国而异,但都是在具备了一些基本要素的前提下建立起来的,这些要素是:社会化大生产、压力集团、基本社会价值认同、中央政府和专业化管理机构等。

社会化大生产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形成和发展的第一要素。工业化的浪潮打破了生产规模的地区特性,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重新组织生产和配置资源,迫使对于劳动力的保护措施随之扩大。在生产规模全国化时代,任何画地为牢的区域性和部门性保护措施,如英国的“斯宾汉姆兰德制”和法国的行业公会制度,都不可避免地要么退出历史舞台,要么向全国化的制度转变。大工业带来了大风险,迫使一贯奉行“经济自由主义”和“小政府”的美国最终走上了由国家承担社会再分配责任的“新政”道路(Wilensky,1965)。在产业从农业向工业转型的过程中,经济全国化成为保障和福利国家化的必要前提(Myrdal,1960)。

由工会和政党形成的压力集团是西欧社会保障制度形成和发展中一个不可或缺的制度要素。与西欧工业化共生的工人阶级和代表他们利益的政党,利用在西欧普遍实行的普选制度,提出社会政策要求,通过挑战政党的执政地位,对政府的政策纲领形成巨大的影响和压力,使得政府不能不从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实行社会再分配。西欧社会民主主义的工人阶级运动,加上不同国家的政治条件,是早期社会保障制度形成的普遍根源(Hicks,1999)。

国家范围内的社会价值认同,也称为“社会团结”,是国家内各种利益集团经过长年的相互影响达成的一种社会价值认同和社会主流意识。欧洲早期的社会民主主义要求通过累进所得制实行社会再分配,自由主义虽然信奉个人的价值和权利,但是也不愿意看到弱肉强食的“丛林规则”危及社会的稳定(波普,1992,中译本)。每个党派在执政期间都努力使自己的社会价值观念体现在社会政策中,结果政府的社会政策中沉淀了多种利益,无论哪个执政党都不可能完全改变上届政府的政策(周弘,2001)。即使是保守党,也会为了整个社会的稳定而积极地倡导社会保障制度(丁建定,2000)。这种对于基本社会价值的公民认同在国家的范围内形成,并在国家范围内得到实践,因而具有非常鲜明的国家特色,成为国家的社会价值传统。我们现在看到的英美社会保障模式来自于英国的《济贫法》传统,欧洲大陆社会保障模式则来自于德国的《俾斯麦保险法》传统,北欧社会保障模式综合了上述两种国家传统,而东亚的公积金模式来自于这些国家内的“储蓄”传统。

统一国家的中央政府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最关键的要素之一。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西方社会体系中,“国家是惟一最重要的中介”(OECD,1995)。不同形式的社会团结完成于主权国家。国家承担了预防社会权利不公平和保持金融市场稳定的任务。在国家功能发达的国家里,强有力的政府通过全国性和地方性的税收,对全体国民进行收入的再分配。这种转移支付的力度在美国达到了政府开支的28—29%,在德国达到45%左右,在瑞典等北欧国家超过50%。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大规模的收入转移是除了主权国家的政府以外,任何一个社会行为者都不可能实现的。主权国家的政府是在逐步获得了军事、警察、政治等权威之后才获得了社会权威的。这种权威赋予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性地推行社会再分配的必要手段。

有效的社会服务和社会行政网络产生于国家的社会权威,又服务于国家的社会权威。国家承诺对国民实行大规模的收入转移,事实上是完成了一场静悄悄的革命。这场革命用社会保障制度把国家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紧密地结合在一起(Polanyi,1957),从而确立了国家的社会权威。国家的社会权威体现在国家对社会进行再分配的功能上,而这个功能通过建立全国性的社会行政体系得以体现。社会服务和社会行政体现了工业社会的新功能和新关系,“在现代社会的制度形式中,以另外一种道德交易,代表交换礼品和相互承担义务的概念,以此来建立和维护社会和社区的关系”(Titmuss,1968),这种关系促进了新兴的社会专业的发展,使得社会工作和社会行政技术成为全国教育和培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也使得这些专门的人才成为国家实施社会功能、提供社会服务、维护政府社会权威的必要工具。

以上讨论的是西欧不同类型的社会保障制度共有的要素,也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特点。生产规模从地方性发展到全国性,就替代了局部的保护措施;劳动者在大生产的条件下组成自己的团体和政党,利用国家机器进行斗争,就对政府的决策产生了政治压力;国家内的利益集团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交互影响,结果形成了普遍的社会价值认同;政府在全国范围内重新配置资源,利用政府权威进行全国性的社会再分配,根据政治制度的形式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宏观层面上干预和调控经济;而这种建立在经济和政治制度之间的社会制度又要通过建立国家社会行政和社会工作体系得以实施。

(二)在全球化条件下是否具备上述要素

全球化时代的产业结构发生了重要变化。当世界上许多后发地区还在经历着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的痛苦时,世界上的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开始了从工业化产业向信息化和知识化产业、从大规模生产向小型化和分散化生产的转型。这种转型的范围如果扩大,将会动摇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石。这是因为,随着“泰勒制”的生产方式向灵活的生产方式的转移,建筑在“泰勒制”大生产基础上的西欧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已经不能全面地反映并保护复杂的现实社会。从收入风险角度看,信息产业的工伤风险大大减少,而数字鸿沟和由此产生的失业风险成倍增加。积累性职业养老基金正在将国家的社会化养老方式退回到传统的职业化的养老方式。与此同时,跨国公司的行为方式也发生了变化。20世纪80年代,它们的主要行为方式还是接受驻在国的各项规章制度,尽快地融入当地社会(Gilpin,1987)。90年代后,全球化市场对于劳动标准的压力使它们开始在驻在国的子公司实行发达市场通行的社会规则,并且把对全球市场的控制作为资源,在全球范围内建立涉及劳动者的行业规范(OECD,2001)。

国家性的压力集团正在受到削弱。在全球化趋势中,资本流动大大快于劳动力流动,跨国公司虽然带动了职业福利的全球化,但是劳动力和他们的社会组织仍然保留在国家的制度之内。工人党和左翼社会党很难跟随资本的流向,跨越国境进行社会动员。即使在它们各自的国家内,由于生产方式在信息时代的分散化、小型化和家庭化,传统组织也受到了削弱。电脑和网络正在取代人和人之间的直接接触,挑战着传统的社会动员方式。在世界上,里根经济学的成功,伴随着前苏联的解体和中东欧前社会主义阵营的向右转,拖曳着整个世界继续向市场化和自由化的方向发展。虽然国际上反全球化的浪潮一波接着一波,但是这些压力集团本身除了反历史潮流的抗议和局部利益要求外,并没有提出顺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积极的社会保护措施,也尚未形成对于国际资本的有力量和有组织的挑战。

缺乏全人类的共同价值标准。全球范围内社会压力的分散化说明,世界政治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国家性、区域性和地缘性的。人类在全球的基本利益并不一致。虽然目前全球性的环境和贫困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在这些领域里的主流观念已经开始形成,但是由于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世界经济秩序的不合理,在一些对劳动者实行社会保障的传统领域里远没有形成共同价值观念和标准,也不存在共同观念和标准的必要条件。米尔达的“在全球进行经济规划”,通过“世界公民的资格”的认定来实现“福利世界”等预言目前仍然停留在预言和理想状态。对于世界所有成员的生存条件和生存权利,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只是达成了口头上和纸面上的认同,没有也不可能像在福利国家,就“社会团结”制度本身达成协议。

在全球范围内的世界政府缺位。在全球化时代,产品和服务开始大量地跨越国界,资本的外流和企业的跨国兼并速度也正在加快,甚至劳动力也流动起来。但是,主权国家的政府功能继续受到国际政治秩序的限制,社会权威仍然是国家化的,它们支配资源、调节收入的功能被其他的活跃要素抛在国内,它们对于资本进行约束和对市场进行补充的功能仍然局限在传统的国家疆界之内。即使是在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组织(如欧洲联盟)中,位于布鲁塞尔的中央政府也没有能力像主权国家的政府那样,通过普遍税收进行大规模的社会再分配(周弘,2000)。

波兰尼描述的用社会制度连接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现代西方国家制度,由于经济因素的活跃受到巨大的冲击,却由于政治制度的稳定性得以延续。福利国家都在经历着削减而不是废弃的改革。主权国家内社会再分配的架构依然存在,世界范围内的社会再分配因为没有统一和有效的政治权力而无法制度化。没有哪个国际性的组织具备越过主权国家疆界,直接干预经济政策和社会分配的能力。即使是在欧洲联盟,上述权力也被明文规定为属于国家权力和责任的范畴(周弘,2001)。

在全球范围不存在强有力的提供社会服务的专业化网络。现存的专业化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正在扩大在全球的工作和服务对象,同时在它们之间也在进行着网络化的沟通工作。但它们的功能领域十分有限,基本停留在解危、扶贫、济困等补救性的工作范畴内。这种国际组织的软弱无力来自于两个定数:其一是世界经济和社会制度的发展不平衡;其二是可能弥补这种不平衡的政治力量缺位。目前,工业国家中存在着不同的社会再分配制度,非工业化国家向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转型远未完成,各个主权国家对于自身发展道路的政治选择也不同,有些国家甚至没有把建立国家化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上议事日程,用社会再分配的视角去观察整个世界,得到的是复杂多样和互不相连的制度。

三、“收入转移”从全国化向全球化发展

社会思想家达伦多夫曾提出一个问题:除西欧的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外,现代社会是否可以通过其他的制度选择,在财富积累、社会和谐和政治自由之间找到新的平衡?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了解社会保障制度依据的收入转移理论、收入转移的具体形式,以及社会成员的行为。

(一)现有的理论根据

“市场失灵”是“政府干预社会分配合理性”的一个前提。市场本身具有调配资源、提供平等机会的功能。但是经济学家们在考察市场中发现市场的竞争往往是不完全的,各种各样的社会势力可能影响到市场的公平性,使得缺乏资源和信息,特别是有先天缺陷的弱势群体在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市场竞争还导致对于资源的滥用和社会分配的不公。由于市场先天不足是一个定数,政府干预社会,扶助弱者就被看作弥补市场缺陷,使得竞争更为公平合理的工具。在现代社会里,管理社会是政府合法性的重要依据。

“边际效用递减”是“政府干预社会分配合理性”的另一个主要依据。根据从庇古到凯恩斯的论证,增加一定量的财富在穷人和富人那里得到的满意程度是不一样的。政府干预社会分配,在保证基本收入的基础上,通过各种转移支付手段,将一定量的收入转移到有更加需要资源的社会成员手中,可以使社会的边际效益优化。根据这些理论,政府增加了税收,扩大了公共开支,增强了对社会乃至对经济的干预力度。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政府在干预社会和经济方面的一个典型例证。

社会保障事业的快速扩张导致政府干预的过度和效率代价。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西方经济学主流理论认为政府与市场一样具有先天的缺陷,应当把政府的作用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对于政府不足和过失的一系列研究和基本认识导致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在过去20多年中的私有化和社会化改革,改革也涉及政府管理的其他领域。

多年来,关于收入转移理论大多是围绕着政府的作用展开讨论的:要么是论证政府干预社会分配的合理性,要么是质询这种合理性的范畴和限度。过往的大量研究集中在政府功能领域,特别是集中在主权国家的转移支付功能领域。但是当我们实际地考察当今世界的收入转移形式时又发现,社会保障制度固然是收入转移的主渠道,但是这个主渠道转移的收入比例正在逐渐缩小。

(二)收入转移的形式

在主权国家,收入转移的核心制度就是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制度涉足于两种收入转移:一种发生在贫富之间,一种发生在不同年龄段的人群之间。社会保障制度占中央政府支出的百分比在美国是不足30%,在德国是45%左右,在瑞典超过50%(世界银行,1997)。社会保障即使是在奉行“经济自由主义”的美国也是中央政府的最大笔开支。如果我们再考察一下中央政府财政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又会发现,有大量的收入转移没有发生在社会保障制度内。中央政府财政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在美国是21.6%,德国是32.1%,瑞典是45.2%(WorldDevelopmentReport,1998/99)。

除社会保障外,其他形式的收入转移包括:通过慈善机构进行的个人之间的志愿性收入转移,通过社区、会馆、邻里、亲朋等多种关系进行的互助性收入转移,通过地方政府政策和服务设施进行的局部性收入转移,通过各种职业福利实现的行业性收入转移,通过政府政策和个人账户完成的个人年代性收入转移,通过区域化的结构发展政策进行的国家间收入转移。上述这些收入转移形式也都服务于减少社会生产的不可预测性给个人和群体带来的收入风险。

(三)全球性收入转移

在对比了社会保障的需求和要素之后我们发现,作为在一国之内进行收入转移的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特别是受到主权国家的政府规模、功能的制约,所以很难实现全球化。但是,如果我们把视野扩大到其他各种收入转移的形式,就又会发现,在不受政府直接干预的收入转移领域里,转移存在着很高的灵活性,其中有多数收入转移形式是不受国界限制的。

以志愿性收入转移为例。目前活跃在全球范围内的志愿者援助组织有数百个,它们从国家政府、国际组织、企业和个人那里募集资金,然后通过各种渠道转移这些资金,用于提供人道主义援助,扶贫助学,及其他国际性紧急援助活动。

由政府从事的志愿性转移有时也会受到国际政治中强制性因素的制约,例如由发达国家提供给发展中国家的官方发展援助就受到联合国0.7%指标的舆论压力和援助国俱乐部主流观念的规范。1997年,全球通过官方发展援助渠道转移的资金达到200多亿美元,其中140亿美元提供给非洲国家。根据2002年3月在墨西哥蒙特雷达成的国际共识,全球发展援助资金还要大幅度提高,主要用于帮助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有些直接地用于缓解贫困和提供医药,成为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补充。

另外一种流动性较强的收入转移要算行业性和私人的养老基金。公共养老金在多数国家都是现收现付性的,行业性和私人的养老金却是积累性的。现收现付的再分配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国家内部的“社会团结”和主权国家政府的社会行政力量,而积累性的收入转移有很大的灵活性。根据世界银行估算,积累性养老金要保证高于实际收入增长率两三个百分点的增长,才有可能提供有效的跨年代性保障(Reisen,1999)。为了保持这种高增长率,积累性基金必然要流向回报率高的新兴经济,成为在全球范围内流动的资金。这种年代性的收入转移方式目前正呈上升趋势。根据经合组织统计,1992年经合组织成员国的积累性养老基金已接近6万亿美元。其中美国占3.3万亿美元。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较小,所以私营养老金的比重较大,占了2.2万亿美元。美国现有6百万家私人企业,将近2百万家企业为员工提供这种积累性的养老基金,大约15%的工人受益。这些数字在全球范围内快速增长,估计在2000年经合组织成员国的养老基金就已翻了一番,达到约12万亿美元(Reisen,1999)。

积累性的年代收入转移与产业的转移几乎是同步进行。经合组织的另外一项研究证明,随着产业从制造业向服务业转型,服务业的行业性养老金覆盖率也在上升。1979—1993年,美国的制造业工人从占总数的30%下降到20%,而在服务业就业的人员从总数的20%上升到33%。1979年服务业中有30%的工人享受行业养老金,这个比率增加到1993年的35%(Hinz,2000)。

除积累性养老基金外,跨国性的公司还为员工提供其他的福利。它们的跨国子公司甚至在驻在国承担某些社会义务,例如改善环境、保证工作场所的安全、参与当地的慈善事业等。这些行动给驻在国带来局部生活质量的改善,产生跨越国境的影响。

收入转移的多渠道跨国发展趋势使得在这些方面比较滞后的欧洲联盟国家认识到,国家无法在全球化时代包揽一切社会责任。2000年3月欧盟里斯本首脑会议通过决议,明文要求欧洲的企业配合政府实现《社会议程》。这个代表着改革方向的信号直接地来自于欧洲联盟的最高决策者。欧洲联盟是由世界上最著名的民族福利国家组成的。在欧盟的成员国中,国家承担了主要的社会保障和社会转移支付义务。但是面对全球化的挑战,这些曾经被当作世界社会保障楷模的国家不得不采取双重策略:除了改革本国内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根据欧盟成员国之间发展差距较小的特点,采取了一种国家转移支付(结构基金和社会基金)方式,平衡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然后将它们进行对接。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国家化和全球化条件下,社会需求的内容和形式不尽相同,在全球层面上的社会行为者和它们的行为方式与在国家层面上的社会行为者大不相同。不过在全球范围内的确存在收入转移的现象,这些转移的渠道很多,而且数量也十分可观,很多转移超出了国家权力的范围,但是它们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社会保障制度范文第8篇

中国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造成了城市的社会保障与农村的社会保障存在较大的差距,农村的社会保障发展水平滞后于城市的社会保障发展水平。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和完善对于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社会文明的进步以及农村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对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现状了解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滞后发展的原因,提出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问题;对策

中国的城乡二元化经济与社会结构使城市与农村的资源分布极不平衡,城乡差距也在潜移默化中产生。自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农村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作法在改革初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但是在接下来的时间里,农村的生产制度与组织结构变迁并没有朝着好的态势发展,城乡差距逐步扩大。在这种背景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必然也受到历史条件的制约。现阶段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不仅要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国情发展,而且还要以当前农村所处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为前提。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与完善程度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与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

近年来,中国共产党和政府为了切实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不遗余力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发展,大力支持城乡一体化发展,在一系列政策和有效措施的积极推动下,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取得了一些显著的成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断完善2003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在全国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1]236-237。通知颁发以后,2007年已覆盖全国86%的县(市、区),参加农民达到7.3亿人。在2013底,全国开展“新农合”县2489个,参加“新农合”的人数达到8.02亿人,参合率达到98.7%以上,实际住院补偿比也逐年增高。2015年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人均补助标准在2014年的基础上提高60元,达到380元[2]。“新农合”的不断完善标志着中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基本建立。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积极推进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农村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开展各种形式的商品经济,使得农村的经济得到迅速发展,这就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奠定了一定的物质基础。在此基础上,中国在各个农村立足于现实发展状况进行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根据规划,到2020年实现全国农民都能够享有新农保。中国的老年人口75%都生活在农村,在农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以对他们的老年生活起一定的保障作用,满足其最基本的需求。

(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快速发展2007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这就为在农村全面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持[3]。据民政部统计,2014年全国农村参加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人数为5209万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数为2939.2万户,财政支出为844亿元,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为27776.6元/人/年,最低生活保障人均支出水平为125.3元/人/月[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确立及实施对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由于现实与经济的制约,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并不具备城市所拥有的优厚条件与资源,城市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可以采取整体推进的策略,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只能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从满足农民最低的需求出发,一步一步地达到满意效果。基于上述考虑,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有可能经历较长的时期,过程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包括:

(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资金问题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资金问题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一是资金的来源。全国农村普遍存在农民收入不高和缺乏市场化的生产管理制度等问题,农村的社会保障资金从何而来成为最大的问题。在沿海地区的一些富裕农村,虽然存在一些完全由村集体承担的第三方保险模式,但仅仅是个别现象,大部分的农村还处于贫困状态,没有雄厚的财力支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二是资金的管理。大部分的农村普遍缺乏现代市场化的管理组织,用怎样的方式管理资金,使资金得到增值,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农村的社会保障资金本来就有限,怎样管理这有限的资金需要政府部门结合现实的发展趋势与实际情况,制定资金管理计划。三是资金的合理运用。资金能否得到合理的运用,这一问题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进程有着紧密的联系。因为在短期内农村的低收入状态不可能得到改变,广大农村只能解决最为紧要的问题,例如现阶段农村最为急迫的需求可能是农民的养老问题,这就需要政府根据农民不同的需求制定不同的支付模式,使资金合理有效运用。

(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资源问题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不仅需要资金的支撑,还要有与之相配套的商品与服务体系。因此,需要为这些商品和服务提供资源供给。中国总共有8亿多的农民,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给农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使其生活水平提高,逐步缩短城乡差距,但这需要消耗大量的物质资源。由于农村经济落后、地理位置偏远和信息闭塞等问题,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资源配置相对落后,如大多贫困地区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很差,仅拥有简陋的基础医疗设施和常见疾病的药物等,根本不能满足农民的需求,在那些还未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地区甚至这些也没有,这深刻地反映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资源配置存在较大的问题。

(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问题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缺乏有效的法律管理和监督管理。当代社会政府管理方式需要从政策管理转变到法制管理,中国正处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管理的法制化程度虽然不断提高,但是和多数发达国家相比,其立法层次还不高,法律监督不足,依法管理难以落到实处。另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既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也没有统一的管理办法,整体上呈现管理混乱的局面。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基金会和保险公司等机构均涉及农村社会保障,但在遇到问题时它们互相推卸责任,办事效率低下,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

(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问题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不平衡,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农村社会保障发展水平不平衡。位于东部沿海地区的农村经济较发达,农村社会保障发展水平较高。如广东和山东等省份,到1998年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已达到80%以上[4]。然而位于西部地区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包含了中国大多数的贫困人口,其农村社会保障发展水平仍然很低。二是农村社会保障项目发展不平衡。大部分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项目不完善,主要局限于基本生活保障,解决农民的温饱问题,已有的各项目之间缺乏有机联系,没有形成完善的配套服务体系。

三、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滞后的原因

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还未完全建立起来,已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化水平低,覆盖的人群少,保障水平不能完全发挥作用,只能起到一种生活补贴的作用,很多制度缺乏法制化的规范与管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和漏洞,整体上农村的社会保障发展水平滞后于城市,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农村的市场经济体制还未完全建立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社会基础薄弱,在此背景下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必然存在较多问题。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农村的经济得到发展,农民的收入大大提高,生活水平也逐步改善,但农村的社会保障发展水平仍然落后于城市,不适应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要求。原因在于农村的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健全,有利于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的各种资源没能及时有效地传递到农村地区,阻碍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二)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制约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中国城市经济以现代化的大工业生产为主,而农村经济以典型的小农经济为主,这就是中国的“二元”经济结构[5]。这种“二元”经济结构造成了城乡的资源分布不平衡,城乡差距逐步加大,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农民的收入水平不高,农民的投保能力也受到限制。在“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下,社会保障制度也表现为“二元”结构,即高水平的城市社会保障与低水平的农村社会保障并存。

(三)农村资金不足和国家专项资金支持不足并存资金问题始终是阻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瓶颈。截至2005年,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农民的收入差距扩大到123%,即相差1倍多[6]。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贫富差距也在不断拉大,这就造成了穷人越来越穷,富人越来越富。农村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不足以支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最为重要的是国家专项资金支持不足,用于支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资金比例太少,对于庞大的农村贫困人口来说就是杯水车薪。

(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制建设落后中国关于农村社会保障法律的体系还不完善,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尚未制定,致使在实际工作中缺少法律约束,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即使已有的社会保障立法也存在立法层次偏低的问题,国家层面的社会保障法律很少,已有的社会保障法大多是以法规或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另外,缺乏与国际社会的交流合作,与一些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立法存在较大的差距,缺乏普遍性与规范性等,这使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缓慢。

(五)农民的社会保障意识差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许多农民依然认可家庭养老,“养儿防老”的观念根深蒂固,这种现象在短时期内不会改变。尤其是偏远山区的农民,他们接受新事物的速度比较慢,很多人持怀疑或观望的态度,比如社会养老保险的周期很长,他们怕国家的政策发生改变,不愿意做当时见不到利益的事情,不愿意冒这种风险;另外农民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认识不足,认为没有必要参保等。农民的思想观念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四、完善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

就全国而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普遍存在社会保障水平低、保障功能差和法制建设不健全等问题,城乡社会保障的发展进程和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尽管国家颁布和实施了一些措施,但是,现行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存在众多弊端。基于上述分析,提出以下建议:

(一)明确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加强监管力度任何情形下,政府都应该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障责任。中国处于转型期,政府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承担多少责任等都需要科学的界定,需要做到分类、分项、分层和分级明确社会保障中的政府责任,政府、市场、社会和个人这几个主体之间的责任必须明确划分,清楚地承担各自的责任,如果责任边界模糊不清,不但无法正常发挥政府的作用,还会影响民间作用的发挥。政府还要加强监管力度,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农民自身的切身需求,积极地为农民提供最合理的社会保障。

(二)增加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投入目前农村社会保障水平较低和覆盖面较窄,严重滞后于城市的社会保障水平。加上近几年来城乡差距越来越大,有鉴于此,应尽快改变社会保障财政投入的城市偏向,根据城乡的发展状况,适时地调整财政支持结构,相对加大对农村的支持力度,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从农村的重点项目入手,如农民最为关心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问题,政府可以调整财政支持的比重,重点支持这两个项目的发展。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不断加大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的深度和广度,逐步实现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接轨。

(三)加强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内容包括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支付社会保障待遇、运营社会保障资金和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等方面,每一个环节都要作到规范管理,特别是要妥善地保管社会保障资金,安全可靠地运营这笔资金,使其保值增值,坚决杜绝滥用挪用等现象的发生,最大限度地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另外,社会保障资金怎样以最有效的方式支付给最需要的农村人口,这需要政府部门制定严格的程序和条件。在这个过程中保证农民自身的深度参与,才能实现公正与公平。

(四)积极推进现代市场组织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支撑现阶段,中国的地方基层政府尤其是乡镇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存在效率低和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另外,由基层政府负责资金的管理和运作,也不利于充分借助现代市场体系的力量。因此,可以通过现代市场中的保险组织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支撑。农民可以向保险组织购买具有公共财政资助的医疗保险,而保险公司也可以根据农民的要求设计合理的保险产品,并通过这一产品将政府的资助传递给农民,这样可以保证政府的资助的确支付给了那些最需要资助的农民。

(五)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制化建设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社会保障领域也相继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目的在于保障社会保障制度的推进和完善。农民的社会保障权益要想得到真正的维护,就需要运用法律手段来实现。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农民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关的政策法规,各单位和经济组织都要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公平和平等地对待农民,一旦发现有违法乱纪的情况,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绝不姑息和手软。另外,还要加强农民自身的法律保障意识,如乡政府定期在村里开展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会谈和讲座,增强农民的维权意识。综上所述,中国正处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阶段,但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局限性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发展进程。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健全是中国农村亟待解决的问题,它的完善与否将直接关系中国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的繁荣与稳定。因此,建立与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参考文献:

[1]孙光德,董克用.社会保障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2]民政部.2014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DB/OL]

[3]王军.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成就与展望[J].财政研究,2010,(8):74-78.

[4]贺清龙.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与再思考[J].社会主义研究,2008,(1):21-23.

[5]黄清峰,刘艺戈.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变迁的演进逻辑与路径选择———从路径依赖到路径创造[J].社会保障研究,2014,(2):38-45.